卧龙区法院:子女支付赡养费 还得“常回家看看”
俗话说,“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老人含辛茹苦将儿女养育成人后,却享受不到儿女的赡养,晚景凄凉。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潦河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马某 85 岁高龄,育有四个子女,均已经各自成家。马某如今没有劳动能力,只能依靠被告子女给付赡养费。四子女曾协商每月各向原告支付100元,但自2022年6月起发生争执,之后赡养费一直未支付,致使原告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后经镇村调解后四被告仍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马某诉将其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医疗费、房屋修缮等大项支出费用由四名被告平均分担;日常生活中,四名被告按月履行轮流照顾义务,不能自理或生病住院时按周履行轮流照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层面的集中体现。且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供养,亦包括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附加任何条件。对已发生的因赡养产生的费用应共同承担,对以后的赡养问题,在尊重老人意愿的基础上,共同赡养或轮流赡养。结合本案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四被告每月向原告马某支付200元赡养费;马某将来产生医疗费除去报销实际支付的部分由四被告平均负担;日常生活中酌定四被告每月轮流到原告家中照看陪护原告四天;在原告生病住院或者不能自理时四被告应当轮流照料,轮流顺序与时间原告可与四被告进行另行协商。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希望天下的子女能都“常回家看看”,愿天下所有的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吕纪春 李克选 王泽众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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