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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卧龙法院:妻子患重病,能否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夫妻不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当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是否有扶养的义务?

案情回顾

据悉,2017年10月,李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一直未生育子女。2020年11月28日,李某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4期、肾性贫血、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高血压病2级(高危)、高尿酸血症,后李某多次住院治疗,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共支付医疗费共计14万余元。

2021年7月,赵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同年11月,卧龙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认为赵某在其患病期间对其不管不问,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支付其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支付其检查费和药费4500元。被告则认为双方登记结婚时进行了婚检,但原告婚检结果始终未向自己告知,存在故意隐瞒疾病的情形,且自身生活困难且债台高筑,无能力支付医疗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为法定,有扶养能力一方必须自觉履行,并不以一方存在过错为条件,而是以一方存在扶养的需要为条件,因此,原告是否在婚前隐瞒其疾病并不影响被告承担婚内对原告的扶养义务。同时,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以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结婚时间、双方经济收入情况、本地经济生活水平,酌定由被告承担75000元医疗费。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向其支付检查费和药费共计4500元,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无固定收入,酌定自2022年11月起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1500元。

此判决原被告均不服,遂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含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扶养费共计10万元整,双方之间别无其他纠纷。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夫妻婚内的道德义务,亦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法院依法支持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的诉请,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吕纪春 李克选 王泽众 孔令涵)

(责任编辑:HNTV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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